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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云南省這一《辦法》征求意見

2023-08-01 08:46:55來源:云南省科學技術廳 閱讀量:46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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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近日,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財政廳共同研究起草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儀表網 行業(yè)政策】為進一步做好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工作,近日,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云南省教育廳、云南省財政廳共同研究起草了《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省級有關部門,各州(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高校、科研機構、企業(yè)和社會公眾公開征求意見。
 
  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云南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以下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根據《國務院關于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意見》(國發(fā)〔2014〕70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fā)基〔2017〕289號)、《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實施細則》(國科辦基〔2022〕93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云政發(fā)〔2015〕48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統籌規(guī)劃、優(yōu)化配置、強化共享、獎懲結合的原則,推動我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主要包括財政資金投入建設和購置的、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活動的、各類大型科學裝置和單臺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學儀器設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管理單位,是指科研設施與儀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單位,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企業(y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開放共享,是指管理單位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向社會開放,由其他單位、個人(以下統稱用戶)用于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活動的行為。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云南省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共享平臺(以下簡稱大儀平臺),是指通過集中整合云南省科研設施與儀器資源,為管理單位與用戶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fā)提供資源共享和技術服務的平臺。
 
  第七條 管理單位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以及國家級、省級科技創(chuàng)新平臺使用自有資金購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原則上都應當通過大儀平臺向社會開放共享,尤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團隊等提供共享服務。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建立省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協調機制。由省科技廳牽頭,省財政廳、省教育廳配合,統籌規(guī)劃全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協調解決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省科技廳牽頭負責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統籌管理與協調,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協調、推動和監(jiān)督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二)研究制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措施;
 
  (三)負責大儀平臺建設、管理、維護和宣傳推廣;
 
  (四)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第十條 省財政廳協同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二)根據評價考核結果,推動科研設施與儀器優(yōu)化配置。
 
  第十一條 省教育廳負責統籌做好高??蒲性O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管理監(jiān)督、評價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引導、督促高校將科研設施與儀器統一納入大儀平臺管理,向社會開放共享;
 
  (二)組織高校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自評;
 
  (三)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評價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管理單位是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是:
 
  (一)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要求,制定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制度,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建設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在線服務平臺或建立臺賬;
 
  (三)加強實驗技術人才隊伍建設;
 
  (四)參加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評價考核,并接受社會監(jiān)督;
 
  (五)做好科研設施與儀器運行維護和開放共享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開放與共享
 
  第十三條 管理單位應當自科研設施與儀器完成安裝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符合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有關信息,按照統一標準及要求在大儀平臺公布,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情況下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十四 條管理單位應把科研設施與儀器納入大儀平臺統一管理,公布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務記錄、典型服務案例等信息。
 
  科研設施與儀器不納入大儀平臺應有正當理由,由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管理單位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合理費用,包括:材料消耗費、維護維修費、水電運營費、人工服務費等。高校和科研院所開展共享服務收費價格按程序報省發(fā)展改革委備案。
 
  管理單位通過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獲得的收入,視同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技術服務收入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 管理單位應建立和穩(wěn)定高水平專業(yè)化的實驗技術隊伍,在崗位設置、業(yè)務培訓、薪酬待遇、職稱晉升和評價考核等方面實行富有激勵性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管理機制,保護用戶身份信息及在使用過程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和科學數據。
 
  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與用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服務內容、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并接受用戶監(jiān)督。
 
  用戶獨立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由用戶自主擁有;用戶與管理單位聯合開展科學實驗形成的知識產權,雙方應當事先約定知識產權歸屬或者比例。
 
  第十八條 科技設施或科研儀器出現轉移、損毀、報廢等無法正常使用的情形,不符合開放共享條件的,應當予以退出。
 
  第四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每年度對省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進行評價考核。省科技廳具體負責省屬科研院所的評價考核,省教育廳具體負責省屬高校的評價考核。
 
  第二十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與“不合格”四個檔次,由省科技廳向社會公示,并向管理單位及有關主管部門通報。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應作為科研設施與儀器建設和配置的依據。有關部門要結合考核結果和儀器設備資產存量情況,對擬新建設施和新購置儀器開展查重評議工作,避免資源重復建設。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參加評價考核,或管理單位提交的材料或數據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材料或數據有弄虛作假情節(jié)嚴重的納入科研失信懲戒。
 
  第二十三條 省科技廳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管理單位,申報省財政科技計劃項目時不允許列支“設備費”。
 
  第二十四條 利用省財政資金建設科技設施、購置科研儀器后,不履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使用義務的,有關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連續(xù)兩次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單位,相關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按相關規(guī)定對其通用性強但使用率比較低、開放共享差的科研儀器在部門內或跨部門無償劃撥,或由管理單位在單位內部調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省教育廳等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6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 日?!对颇鲜〈笮涂蒲袃x器開放共享管理暫行辦法》(云南省科學技術廳、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教育廳公告第48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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