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資源督察辦法
(2024年3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64號公布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壓實自然資源管理主體責任,推進生態(tài)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授權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自然資源督察,適用本辦法。
自然資源督察的內容包括:
(一)耕地保護情況;
(二)土地節(jié)約集約利用情況;
(三)國土空間規(guī)劃編制和實施情況;
(四)國家和省有關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guī)劃重大決策落實情況;
(五)有關土地管理和國土空間規(guī)劃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
(六)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fā)現問題整改情況;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納入自然資源督察的其他事項。
第三條 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堅持依法依規(guī)、嚴謹規(guī)范、客觀公正、問題導向、有錯必糾、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的領導,建立完善自然資源督察制度機制,組織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共同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并將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五條 省發(fā)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生態(tài)環(huán)境、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yè)農村、文化和旅游、審計、林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
第六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自然資源管理工作需要,結合國家自然資源督察發(fā)現問題,擬定年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劃,包括日常督察、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經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在年度自然資源督察工作計劃外,可以根據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對重點工作和特定事項進行專項督察。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向下級人民政府派駐自然資源督察員,對派駐地進行日常督察。
自然資源督察員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推薦,經審核后列入候選人名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聘任。
自然資源督察員應當熟悉自然資源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具備與督察工作相適應的政治素質、專業(yè)知識和業(yè)務能力。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資源督察員管理工作,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例行督察、專項督察,應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發(fā)送督察通知書。
督察通知書應當包括督察事項、督察時間、督察組成員以及有關要求等內容。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督察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部門或者聘請相關專業(yè)人員參加督察工作。
第九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自然資源督察職責,不改變、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管理職責。
第十條 自然資源督察員和例行督察、專項督察組成員(以下統(tǒng)稱督察人員)與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回避。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督察人員與督察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其回避。
第十一條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接受、配合自然資源督察工作,不得拒絕、阻礙和干預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xié)助自然資源督察工作,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派駐地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為自然資源督察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時向自然資源督察員通報自然資源管理的重要情況,通知自然資源督察員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二條 開展自然資源督察,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要求其提供與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開展實地調查核實,進入涉及督察事項的現場進行勘測、拍照、攝像;
(三)要求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就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書面說明;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自然資源督察員可以列席派駐地土地管理、國土空間規(guī)劃等有關工作會議。
對使用衛(wèi)星遙感等技術手段督察發(fā)現的問題,督察人員應當組織實地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對督察發(fā)現的問題,應當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溝通并書面核實確認;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異議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
督察工作結束后,應當形成督察工作報告,說明督察工作的基本情況、發(fā)現的主要問題和初步處理建議。督察中發(fā)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四條 督察發(fā)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督察人員應當及時提醒、制止,必要時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發(fā)送督察建議書。
第十五條 經核實存在違反自然資源管理法律、法規(guī)或者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重大決策不力等問題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發(fā)送督察意見書;存在重大典型問題需要立即整改的,應當發(fā)送督察督辦函。
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應當包括主要事實、存在問題、整改意見、有關依據等內容。
第十六條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認真組織整改,并及時向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督察問題整改銷號制度,對督察整改情況進行核查。
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未按照要求整改的,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向社會公開通報;
(二)由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約談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
(三)依法向監(jiān)察機關、任免機關等有權機關提出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的建議。
第十八條 督察意見書、督察督辦函反饋問題及整改情況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內容,并納入對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的相關考核評價內容。
第十九條 在自然資源督察中,發(fā)現不屬于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的重大問題線索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省人民政府報告自然資源督察工作整體情況,針對督察中發(fā)現的主要問題,提出相應的工作意見和改進建議。
第二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自然資源督察信息技術支撐,建立完善自然資源基礎信息平臺,推進自然資源督察全流程
信息化管理,并加強與有關部門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條 督察人員應當依法接受監(jiān)督,不得隨意擴大督察范圍、變更督察內容,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履行督察職責的活動,不得干預、插手被督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正常工作。
督察人員對在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等,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督察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辦法開展自然資源督察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04號公布的《四川省城鄉(xiāng)規(guī)劃督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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