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料目錄解讀文件制定背景
為了推動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制定工作,市場監(jiān)管總局在前期開展的功能類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招標研究基礎上,結合既往產品的配方、功能、安全性、質量控制等實際情況,以及中國營養(yǎng)學會對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保健功能、用量等研究成果,制定了《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大豆分離蛋白》《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乳清蛋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管總局會同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國家中醫(yī)藥局于2023年6月2日發(fā)布了上述目錄。為使原料目錄正式實施后,產品備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市場監(jiān)管總局結合已批準注冊產品情況及生產實際,對蛋白質類產品備案時的配方配伍、注冊轉備案情形、每日用量、人群等細化了要求。
二、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在產品備案時的配方配伍
(一)新備案產品
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在產品備案時,可以單獨作為原料使用,也可以將兩者復配使用。需要配伍營養(yǎng)物質的,備案人應提供與已批準產品相同配方原料種類、相同保健功能的資料。所用營養(yǎng)物質應已列入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用量不得高于原料目錄中對應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保健功能聲稱僅為“增強免疫力”,注意事項應同時滿足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備案的要求。如使用未在已批準產品中應用過的配方,按照注冊產品管理。
含有營養(yǎng)素補充劑的新申請注冊產品獲得批準證書后,不再受理相同配方原料種類、相同保健功能的產品注冊申請。
(二)注冊產品轉備案
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發(fā)布后,對于已批準注冊產品或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發(fā)布前受理的產品中,原料名稱為“大豆分離蛋白粉”“乳清蛋白粉”“大豆蛋白”“濃縮乳清蛋白”等,來源為大豆、乳清經過分離加工,且以蛋白質為標志性成分的原料,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的產品,均應規(guī)范原料和產品名稱、調整原料技術要求至符合原料目錄要求后轉為備案管理。
對于已批準注冊產品的以大豆分離蛋白、乳清蛋白,同時配以納入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原料的,保健功能為“增強免疫力”的產品均應轉為備案管理。
注冊轉備案產品,在產品備案時,配方原料的種類不得更改。配伍營養(yǎng)素補充劑的產品,營養(yǎng)素的用量不得高于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對應人群的每日用量上限,保健功能聲稱僅為“增強免疫力”,注意事項同時符合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要求。已批準產品原料種類、保健功能相同,但用量、劑型、輔料等不符合備案技術要求的產品,應調整相關技術要求后轉為備案管理。備案人還應該提供對產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負責的承諾書。
以大豆分離蛋白、乳清蛋白為原料,同時配以納入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營養(yǎng)物質為原料的已批準注冊產品或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發(fā)布前受理的產品,保健功能聲稱不是“增強免疫力”的,如注冊申請人同意更改保健功能的,將確認原注冊人資質,產品轉為備案管理。
三、產品備案時蛋白質每日用量的說明
以大豆分離蛋白、乳清蛋白為原料的保健食品備案時,產品說明書按照每100g產品中標志性成分的蛋白質標示值,蛋白質每日服用范圍應為“6—25g”。
四、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在產品備案時不適宜人群的說明
備案產品如未將孕婦、乳母列入產品不適宜人群,則在產品的注意事項中應增加“孕婦、乳母建議咨詢臨床醫(yī)生、營養(yǎng)專業(yè)人員等。”。
五、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在產品備案時的產品名稱
根據(jù)《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及保健食品命名的有關規(guī)定,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品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依次排列組成。結合大豆分離蛋白、乳清蛋白的原料特點,以上述原料以粉劑進行產品備案時,產品名稱應為“商標名+大豆分離蛋白粉”,“商標名+乳清蛋白粉”,“商標名+大豆分離蛋白乳清蛋白粉”或“商標名+乳清蛋白大豆分離蛋白粉”(原料使用量大的排在前面)。
除上述以原料名稱命名產品名稱外,還允許以“蛋白粉”作為產品的通用名。
配方中含有營養(yǎng)素補充劑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中營養(yǎng)物質的產品,產品名稱中營養(yǎng)物質應在“蛋白粉”前,并應符合現(xiàn)行營養(yǎng)素補充劑的命名原則,如使用三種及以上營養(yǎng)素的,可命名“多種維生素” “多種礦物質”“多種維生素多種礦物質”。此外,產品名稱也可以不寫營養(yǎng)素名稱。
六、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在產品備案時原料質量控制的問題
大豆分離蛋白和乳清蛋白此次作為功能性原料進行產品備案,應當按照各原料的技術要求,提供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原料全項目檢驗報告。檢驗報告自簽發(fā)之日起至保健食品備案管理信息系統(tǒng)中提交上報備案申請之日止,報告的有效期為2年。檢驗機構應對原料是否符合原料目錄中原料技術要求的規(guī)定出具結論。
產品備案時原料必須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要求。備案憑證附件2產品技術要求的原料質量要求中,應標明所用原料的來源、供應商、質量標準(其中技術指標要求應符合原料目錄的原料技術要求)等內容。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本原料目錄適用于符合要求的備案保健食品,除另有規(guī)定外,原料技術要求中技術指標的檢測方法應與現(xiàn)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指標檢測方法保持一致;產品備案的輔料標準更替時參考最新標準內容。其他食品的原料遵循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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