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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71億元!財政部提前下達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助

2022-11-16 09:14:54來源:中央預決算公開平臺 閱讀量:199 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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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于提前下達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的通知
 
  財建〔2022〕384號
 
  山西、內蒙古、吉林、浙江、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fā)<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20〕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和你單位申請情況,現(xiàn)提前下達2023年度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預算,資金支付方式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體金額及支付方式見附件2。項目代碼和名稱為“10000017Z175060070001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116001 風力發(fā)電補助”、“2116002 太陽能發(fā)電補助”、“2116003 生物質能發(fā)電補助”。具體金額見附件2。待2023年預算年度開始后,按程序撥付使用。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請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盡快將補貼資金撥付至電網(wǎng)企業(yè)或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tǒng)項目企業(yè)。
 
  二、電網(wǎng)企業(yè)應嚴格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將補貼資金撥付至已納入可再生能源發(fā)電補助項目清單范圍的發(fā)電項目。在撥付補貼資金時,應優(yōu)先足額撥付國家光伏扶貧項目、50kW及以下裝機規(guī)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項目至2023年底;優(yōu)先足額撥付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系統(tǒng)項目至2022年底;優(yōu)先足額撥付2019年采取競價方式確定的光伏項目、2020年起采取“以收定支”原則確定的符合撥款條件的新增項目至2022年底;對于國家確定的光伏“領跑者”項目和地方參照中央政策建設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優(yōu)先保障撥付項目至2022年底應付補貼資金的50%;對于其他發(fā)電項目,按照各項目至2022年底應付補貼資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撥付。
 
  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電網(wǎng)企業(yè)在撥付單個項目補貼資金時,不得超過發(fā)展改革委確定的合理利用小時數(shù)。
 
  四、為保障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電網(wǎng)企業(yè)應按年度對補貼資金申請使用等情況進行全面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獨立第三方。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請你單位在組織預算執(zhí)行中對照績效目標(附件3)做好績效監(jiān)控,確保年度績效目標如期實現(xiàn)。同時,你單位應按規(guī)定及時上報績效自評結果,績效自評結果將作為分配預算資金的重要依據(jù)。
       附件:1.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預算匯總表
 
  3.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地方資金績效目標表
 
  原標題:共471億元!財政部提前下達2023年可再生能源電價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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